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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80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64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邓南街下南村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诚之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102号(温泉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诚之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7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