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硅***(**)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硅***(**)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