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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硅某某(某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硅***(**)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海外人才大楼A座16层1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硅***(**)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