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被告:湖北阳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A3栋5层1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湖北阳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