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13229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做出(2022)鄂0115民初1322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3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号**内资产**元。上列第一款、第二款共计冻结金额以**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分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支付宝账号**内资产**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