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13229号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分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支付号账号**,申请冻结资金总额为**元。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元,保单号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元吉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部、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号**内资产577349元。
上列第一款、第二款共计冻结金额以**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