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告:武汉福融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
被告:**,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