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融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福融海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告:武汉福融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 被告:**,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