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新世界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中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072112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014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新世界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