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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4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新世界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072112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014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新世界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在限定期限内,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经本院院长批准,认为其不符合免交条件,但同意其缓交至本案二审结案前。2021年10月28日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本院当庭告知上诉人于2021年11月8日前预交上诉费108800元,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新世界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付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艺璇 书 记 员 余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