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9879965P。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六家边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014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122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款7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税务部门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纳税信息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荣 利
审判员 **全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