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红安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红安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安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高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