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哲荣生态园开发中心

吕梁市离石区哲荣生态园开发中心与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1102民初1416号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哲荣生态园开发中心诉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经营生产线路断裂落地引发火灾致使原告承保栽种种植的林地损害,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应当予以承担。 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总公司,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了《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原告诉请金额未超过保险金额,故本起火灾造成的原告损失374710元及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9000元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上午,原告承建栽种的位于吕梁市××区后石坡油松林地发生火灾,火灾系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经营生产的线路断裂落地引发所致,后经鉴定造成原告的损失有374710元,另原告因鉴定损失支出鉴定费用9000元。 另查明,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系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了《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29日24时止,本起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为本案事实。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37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健欣
书记员 闫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