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626号
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九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14528123N。
法定代表人:文国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安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784701322W。
法定代表人:吴仁华,董事长。
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安鑫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安鑫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仲 夏
书 记 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