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9—1号
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九高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14528123N。
法定代表人:文国松。
被申请人: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园区息烽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508037337。
法定代表人:罗忠元。
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作出(2022)川0681财保2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管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
审判员  张文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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