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767号
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九高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14528123M。
法定代表人:文国松,董事长。
原告:文国松,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58号6栋3单元2楼3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10012011。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2032823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诉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叶成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