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767号
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九高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14528123M。
法定代表人:文国松,董事长。
原告:文国松,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58号6栋3单元2楼3号,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10012011。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2032823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诉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文国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广汉华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叶成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