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锦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23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锦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安徽泾县锦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2018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止到申请之日利息约1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0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锦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巢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