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民初191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松松,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3771117T。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华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奕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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