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旗峰路**万科中心**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26969K。
法定代表人林森森。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关于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573.7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3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74.33元,该款扣缴执行费3328元后,余款10246.33元退付申请人广东茂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再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1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