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正蓝旗文物保护中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30民初89号 原告: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二层06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蓝旗文物保护中心(曾用名:正蓝旗文物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正蓝旗上都镇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乌日尼乐图,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与被告正蓝旗文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于2023年2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0.38元,减半收取8855.19元,由原告北京世纪之星应用技术研究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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