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9806。
负责人:罗福孙,行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爱琴海岸81至82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6511018H。
法定代表人:陈国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北路乐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75163684J。
法定代表人:温先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昌市顺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化路顺易华庭****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52861612D。
法定代表人:温桂华。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76934517-1。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代码9144020005850210X0。
法定代表人:温先兵。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国炜,男,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彭带坤,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罗嘉宝,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潘红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温桂华,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李智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段廷彬,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昌市顺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许志华、陈国炜、彭带坤、罗嘉宝、潘红霞、温桂华、李智强、段廷彬、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金字第18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文书:一、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黄金租赁费2073636.48元和套保欠费857080元;二、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归还平银佛大沥综字20150714第002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利息3932831.97元、罚息2536165.72元、复利;三、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平银佛大沥贷字20160631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本金79760000元和利息3869523.15元、罚息、复利;四、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五、申请人对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28号乐昌城市广场二、三层商铺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的债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受理费人民币2521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乐昌市乐城昌盛西路86号电机车间、乐城昌盛西路86号油库、乐城昌盛西路86号钢材仓库及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28号乐昌城市广场A60、A36、A15、A7、A2、A9、A69号商铺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确认的债权当中的贷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521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昌市顺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陈国炜、罗嘉宝、温桂华、潘红霞、李智强、段廷彬对上述第二项裁决所确认的“平银佛大沥贷字20150720第002号”、“平银佛大沥贷字20150723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利息人民币1476216.06元、罚息人民币935337.68元、复利、第三项裁决确认的债权及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受理费人民币2521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彭带坤对上述第二项裁决所确认的“平银佛大沥贷字20150720第002号”、“平银佛大沥贷字20150723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利息人民币1476216.06元、罚息人民币935337.68元、复利及财保费5000元、仲裁受理费2521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佛山市南海璟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252188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委托辖区外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28号乐昌城市广场A60、A36、A15、A7、A2、A9、A69号商铺和位于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28号乐昌城市广场二层、三层商铺,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双方正在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拍卖。
2.本院(2019)粤06执631号案参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4执恢138号案对被执行人乐昌市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昌市乐城昌盛西路86号钢材仓库、油库、电机车间的执行分配,(2019)粤06执631号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716112元。
3.被执行人彭带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号*座*房因主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正在和解过程中,本院已撤回对该不动产的拍卖。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振康
审判员 冼富元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