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61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1R72。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代码76934517-1。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盘小薇,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李智强,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汇大厦**信用代码9144060575107107XL。
法定代表人:范振宁。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9144020005850210X0。
法定代表人:温先兵。
被执行人:罗嘉宝,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南海泥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厂房码75563984-9。
法定代表人:崔中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李智强、许志华、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嘉宝、盘小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432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2662415.43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17年10月19日,利息8233599.17元,罚息9972825.83元,复利2073413.3元;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以本金7266241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675%计算罚息,以利息823359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675%计算复利)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二、被执行人盘小薇、李智强、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罗嘉宝、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中的如下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的借款本金72662415.43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17年10月19日,利息7760133.33元,罚息9084750.68元,复利1776044.44元;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以本金7266241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以利息77601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的房产及土地【房地产登记权属人:佛山市南海泥香电器有限公司,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13)第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对被执行人罗嘉宝持有的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70.67%的股权【登记通知书编号:(南海)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xxx号,出质股权数额1060万元,出质人:罗嘉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对被执行人李智强持有的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29.33%的股权【登记通知书编号:(南海)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xxx号,出质股权数额440万元,出质人:李智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4734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349.96元,由各被执行人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本院不另收退。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于2017年9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多项债权转让予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在《南方日报》发出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对转让事宜予以确认,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受让本案债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同期执行的(2019)粤0605执2607号案处置中,本案已移送材料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智强与案外人李慧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xxx房【房产证号:**××96】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执293号案首先查封,且已抵押给案外第三人曾皓琳,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已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处理,本院依法中止对该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关于被执行人李智强所有车牌号为粤A×××××及被执行人罗嘉宝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理。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嘉宝、李智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李智强、许志华、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嘉宝、盘小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嘉宝、李智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同期执行的(2019)粤0605执2607号案处置中,本案已移送材料参与分配。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中止对该公司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李智强、罗嘉宝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智强、罗嘉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辉
执行员 袁 浩
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