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伟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1507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港口路南侧迪村二社165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4JY8T46。

法定代表人:邱伟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瑞,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八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7776964E。

法定代表人:麦伦根。

被执行人:黄淑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1号财汇大厦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684295K。

法定代表人:范振宁。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9345171L。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湾溪工业区内新涌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296021XG。

法定代表人:伦多。

被执行人:周锦光,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四十二区万福路原外经贸局大楼三楼第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797792817Q。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铺A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83056305。

法定代表人:梁伟志。

被执行人:杜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850210X0。

法定代表人:温桂华。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林妙珊,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晋宁市。

一、基本情况

关于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6民终809号、(2016)粤06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应向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59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7534.0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以(2017)粤0604执39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湖区××镇古遗“燕子岗”土地使用权【肇鼎国用(2011)第24989号】,并依法委托广东明科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评估。广东省××湖区××镇古遗“燕子岗”的评估价为78995500元。之后,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20年12月5日,买受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4JY8T46)以最高价44237480元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

此外,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为86181478.59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为同一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交付执行共益费用39647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免缴拍卖款,并申请抵消其依法享有的债权。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得债权为86181478.59元。本次拍卖款项为44237480元,扣除执行共益费用369470元后,依法抵扣43841010元(其中优先抵扣借款本金30000000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902000元,再抵扣利息、罚息等),剩余利息42340468.59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退款明细详见《退款情况告知书》)。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其他关联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本案亦无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参与案件分配。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其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淑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锦光、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杜军、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许志华、林妙珊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5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梁雁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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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执行代理人:陈金瑞,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7526069。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八楼807室,联系电话:18927226619。

黄淑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七巷3号,联系电话:13923168877。

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1号财汇大厦7层703室,联系电话:18927226628。

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联系电话:18927226928。

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湾溪工业区内新涌北,联系电话:88562928。

周锦光,广州市荔湾区鹤建里三巷4号501房,联系电话:13822239844。

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四十二区万福路原外经贸局大楼三楼第1室,联系电话:13928633111。

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铺A317号,联系电话:13928633111。

杜军,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9-19号,联系电话:13927773231。

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3楼,联系电话:18902896881。

许志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七巷3号,联系电话:13928633111。

林妙珊,广东省晋宁市洪阳镇后坑村新池顶63号,联系电话:18902896881。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年2月4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