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负责人徐炎。
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1号财汇大厦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684295K。
法定代表人范振宁。
被执行人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四十二区万福路原外经贸局大楼三楼第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797792817Q。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3楼,注册号:440200000051393。
法定代表人温桂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八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7776964E。
法定代表人麦伦根。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注册号:440000000038592。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湾溪工业区内新涌北。注册号:440682000202567。
法定代表人伦多。
被执行人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铺A317号。注册号:440602000002776。
法定代表人梁伟志。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淑明,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周锦光,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林妙珊,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晋宁市。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黄淑明、周锦光、杜军、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6月16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撤回执行申请为由,本案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恢复立案条件。依照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2020)粤0604执恢330号案件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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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梁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