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伟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异264号

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港口路南侧迪村二社165号首层之一(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4JY8T46。

法定代表人:邱伟健。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负责人:徐炎。

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1号财汇大厦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684295K。

法定代表人:范振宁。

被执行人: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四十二区万福路原外经贸局大楼三楼第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797792817Q。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3楼,注册号:440200000051393。

法定代表人:温桂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八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7776964E。

法定代表人:麦伦根。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注册号:440000000038592。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湾溪工业区内新涌北。注册号:440682000202567。

法定代表人:伦多。

被执行人: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铺A317号。注册号:440602000002776。

法定代表人:梁伟志。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淑明,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周锦光,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林妙珊,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晋宁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黄淑明、周锦光、杜军、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黄淑明、周锦光、杜军、林妙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权利人申请,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4执3913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创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利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许志华、黄淑明、周锦光、杜军、林妙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终结裁定已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申请人再以债权转让要求在该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