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舒仁,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峰,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5769345171L,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579296021XG,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湾溪工业区内新涌北。

法定代表人:伦鑑多。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850210X0。

法定代表人:温先兵。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66882546。

法定代表人:罗嘉宝。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56398494。

法定代表人:崔中旗。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原南海大道中)财汇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107107XL。

法定代表人:范振宁。

被执行人:盘小薇,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许诒,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罗嘉宝,女,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罗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粤0114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罗嘉宝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567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9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及执行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 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