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007号 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110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A座22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