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沧州图泰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马厂镇经济开发区合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7WKTW9L。
法定代表人:宋海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30100788279691M。
法定代表人:宋夫华,该公司总经理。
沧州图泰机柜有限公司与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图泰机柜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图泰机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沧州图泰机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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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