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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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3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网周路99号1幢26层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796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10诉前调确14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执39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