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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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796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执963号之一执行裁定指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21)**02调字第514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执393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