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执行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杭仲04裁字第1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XX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XX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XX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截至2024年5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XX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XX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浙0110执88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