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哈尔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哈尔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96368677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区18号楼00单元0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鄂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宇,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热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308521136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街00单元0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罗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哈尔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热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热力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热力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丰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