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4109号
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卓西岗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自发。
被申请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600号。
法定代表人:马素坤。
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句容市凯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