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520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600。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中兴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2)辽0114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被多家法院执行均无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元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