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财保481号
申请人:***,男,1970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20623N。
法定代表人:李春田,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开发区。
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90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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