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458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田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33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费县乐华田园综合体工地施工时,其经办人***租用原告的破碎锤105.6小时,共计63360元。完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1万元后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四川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丰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