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39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丹,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冰,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07951。

法定代表人:高贵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8792396XH。

法定代表人:周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澜,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1040574810363。

法定代表人:黄明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勇,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胡刚,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胡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7元,减半收取计10,3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菊萍

人民陪审员  彭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全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