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39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丹,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冰,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07951。
法定代表人:高贵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8792396XH。
法定代表人:周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澜,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1040574810363。
法定代表人:黄明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勇,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胡刚,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才德商贸有限公司、胡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7元,减半收取计10,3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菊萍
人民陪审员 彭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全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