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X元。已执行到位金额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XX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顶胜建筑有限公司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
审判员*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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