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孜县鸿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8民初123号

原告:甘孜县鸿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县呷拉乡自贡村新川藏路。

法定代表人:杨贵武,甘孜县鸿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甘孜县鸿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甘孜县鸿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初 其 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克孜伍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