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419号

***、***、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挖机费用24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182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8.06元,被执行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缴纳25021.00元(含执行费268.00元)至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