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剑阁县交通局拨付碗泉乡工程尾款34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4500元的其他财产;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4500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的剑阁县交通局拨付剑阁县碗泉乡工程尾款34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财产予以冻结、查封34500.00元。 以上一、二项保全限额共计3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6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