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9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233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能,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月 书 记 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