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9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233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能,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月
书 记 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