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8财保121号
申请人:***,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9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233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扣押其在隆昌市桂花井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金额以82043元为限。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隆昌市XXX的房屋(产权证号:隆字第X**号)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金额以82043元为限;
二、若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桂花井乡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以82043元为限;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隆昌市XXX的房屋(产权证号:隆字第X**号)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