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董郎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亮,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钟才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恩德公司上诉称,其与**公司没有租赁关系,案涉租赁合同只是为了备案使用,客观上该公司是与四川兴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的租赁关系,该合同对双方无实质意义,**公司应向恩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与恩德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中的出租方即**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本院认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