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与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02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伟,彭州市。
被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9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钟才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