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015号
原告: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