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951号
 
原告:毕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邓佳。
被告: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毕波与被告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六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毕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