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某某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33号 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7,370,236.41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1001××××516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0225××××1408中的款项在人民币7370236.41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