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20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奎屯浙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南环西路59号(二楼4号)。
法定代表人:易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兰干路6-5幢1号(奎屯智合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玉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浙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奎屯浙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