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4173号
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火车站街道万科里社区万科里23幢2层36-39、53-55(永泰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北区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广域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驰达-高新区(新市区)电子信息产业加速器1栋19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昊祥商贸有限公司、***齐广域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1,571,251.5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470.63元(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退还原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445.6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