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5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新疆振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兰干路6-5幢1号(奎屯智合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原告***已预交),依规定退还。
审 判 长 徐淑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