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5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新疆振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兰干路6-5幢1号(奎屯智合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川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原告***已预交),依规定退还。 审 判 长  徐淑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