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6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来凤县桂花树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715329591。
法定代表人:姚中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焕,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沙坝村猴梨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63435121718。
法定代表人:屈国民。
申请执行人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欠申请执行人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义务款共计90688元;二、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2月19日支付15000元后,定于2020年年底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21年底前支付完毕;三、如果咸丰县三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2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义务款,申请执行人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6执12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朱登武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白鹭